赣州一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获刑十三年半

日期:02-25
暴力恶势力非法拘禁

2月25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以李某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章贡区人大代表、农村“法律明白人”以及来自各镇(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代表等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君、易某柠、刘某、葛某舟、张某飞、邓某、李某龙、唐某安、周某甫、朱某军、崔某旭、吴某红、吴某、翟某照等十四人先后在赣州市章贡区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推销虚假的“富美一生”产品,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不断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作为升级、返利的依据。该传销组织在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设立多个传销窝点,自上而下设立“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级别的成员关系,在业务经理李某君的组织、领导下,由业务主任易某柠、刘某、“张姓男子”(身份未核实)各管理一个传销窝点,每个窝点分别包括多名业务代表及业务员。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先后将被害人王甲、王乙、夏某等人诱骗至窝点内,通过日夜看管、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形成了组织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组织成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易某柠、刘某非法拘禁他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李某龙、葛某舟、唐某安、周某甫、朱某军、崔某旭、邓某、张某飞、吴某红、吴某、翟某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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