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一男子抢夺客车方向盘被判三年

日期:02-22
客车方向盘婺源县

2月22日上午9点,被告人胡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婺源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庭审查明:2018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从婺源县中云镇龙山村乘坐客车前往县城,客车途经华逸大酒店斜对面公厕路段时,因胡某等乘客要求下车而临时停车,但胡某不肯下车,客车司机见胡某不下车就继续向前行驶,行驶没多久胡某突然上前去抓司机手中的方向盘,乘车的武警王某立即上前将胡某拉开,司机及时将客车停住。之后,胡某下车离开,事发时车上有乘客十多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危害客车内司乘人员和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胡某是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重罚,是捍卫公交驾驶安全的一把利剑,不仅仅是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一种严惩,也是对其他乘客一种警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希望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敬畏生命,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要让“重庆坠江”事件再一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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