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2月14日,国新办举行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回答了记者关于追究责任涉及人员的提问。
记者:在办理刑事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起诉之后积极的赔偿、修复环境,能否在刑事案件中从轻处理?第二个问题,在联合办案的过程中,特别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这个问题涉及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中的司法处理问题。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诉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把生态修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
对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刚才提到追究责任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人员,一方面是环境污染案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总体上就是对环境污染要用最严厉的法治、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治理,去保护环境。特别是对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来不惜污染整个环境、污染整个大江大河的要从重处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当中,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是否要被追究责任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护公共利益,公益的保护是这项制度的初衷,所以我们是为了保护公益来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公益损害的状况,包括要保护公益、提供司法救济应该注意的哪些因素,可以采取相应的哪些对策。
对相关人员怎样追究相关的责任,这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如果我们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故意阻挠,或者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甚至变本加厉,我们会依法向纪委、监委相关部门移送相关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