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饮后出车祸同桌5同事也担责

日期:02-01
义务行为人车祸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江丽仪、柳志君)临近春节,各种年会聚会应接不暇,喝酒是很难避免的事情,有的人难免喝多,酒后驾车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要注意,如果酒驾酿成惨剧,一同聚餐的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增城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案件中六名同公司员工聚餐喝酒,酒后一男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法院最终判决其他五名同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聚餐后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

2017年12月1日下午5时许,公司部门主管黄某在微信群发送聚餐信息,包括宋某在内五名同事都报名参与。当晚,一行六人到聚餐地点吃完晚餐后,又到饭馆附近的KTV唱歌。在吃饭及唱歌期间,宋某都有喝酒。当晚11时20分左右聚会结束,宋某驾驶摩托车送一同事回员工宿舍,之后,他又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不料,行驶途中,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重型运输车辆,造成宋某当场死亡,而事故发生地点距离员工宿舍仅仅几百米。经检验,宋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167.07mg/100ml。事后,宋某家属将一同参加聚餐的五名同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一同聚餐的同事该不该担责?

一起饮酒的同事是否存在过错,需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宋某家属控诉,作为共同饮酒人,五名同事理应在宋某醉酒后尽到提醒注意、照顾的义务,但他们却未能保证宋某安全离开,反而任其自行离去,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五名同事明知宋某驾驶摩托车,在饮酒时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酒后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

面对控诉,五名同事都强调自己没有劝酒,不应该对宋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们也都一致表示“至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各承担1%~2%赔偿责任

本案中,数人相约聚餐、唱歌并在其间饮酒,相互之间应有互相照顾、互相保护的义务。对已经饮酒产生明显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共同聚餐、唱歌的行为人应提醒警示其注意安全,并产生在一定范围内对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阻止的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五名被告应在宋某酒后驾驶时应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义务。本案中,五名被告虽然没有对宋某实施加害行为,但如果能尽到合理的提醒以及劝阻义务,则有可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结合各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对宋某家属未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部分损失由五名被告各承担1%~2%赔偿责任。其中,两名先于宋某离开的同事各自承担1%赔偿责任,虽然她们未见宋某酒后驾车离开,但知道宋某有驾车参加聚会,未尽到提醒义务,其余三名同事各自承担2%赔偿责任。

法官说:担责与否看是否存在过错

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尽合理的提醒、劝阻义务导致发生损害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中,宋某酒驾致意外死亡,如果当时共同饮酒者能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那悲剧就可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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