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盗手机再骗好友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日期:01-31
诈骗罪一审原判

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闵某在巫溪县宁河街道宁河街39号附1号中国体育彩票门市,盗走邓某的VIVO手机一部(价值564元)。随后,闵某使用邓某的手机以邓某的身份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邹某,谎称邓某朋友的儿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骗得邹某7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闵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闵某不服,以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闵某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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