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野味以身试法 非法狩猎接受刑罚

日期:01-29
野生动物小麂陈某华

日前,华安县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华被判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018年11月1日,陈某华上山布控兽夹,11月7日陈某华再次上山查看,兽夹已经捕获到一只山獐。随后,陈某华将山獐带回家中宰杀后在小区保安室门口出售,后被华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山獐肉7.16斤。经鉴定,该动物属于偶蹄目鹿科小麂,小麂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且陈某华使用的兽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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