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谈春节租友:若有非交易性质性行为也属私事

日期:01-29
雷池性行为色情服务

原标题:“过年租友”别越了法律雷池

春节一天天临近,为了应付家人催婚的租友市场再次“火”起来,各大社交平台相继出现租女友、租男友的相关信息,租友网站、租友APP也火热起来。然而在众多受访者中,多数人都有过被骗定金、路费的经历,相关的报道也时常见诸媒体。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租友平台几乎不审核用户信息,充值为会员后还可对原本保密的他人信息进行查看,一些平台甚至暗藏色情服务信息。

过年租友的现象已经存在了多年,而今,租友市场依然热闹,且借助互联网的发展衍生出不少新的媒介和形式。过年租友,心态各异,有人为了应付家人的“春节拷问”和催婚压力;有人为了钱财;有人为了“吃喝玩乐”;有人则为了“你懂得”。

诚然,法律并未禁止过年租友,根据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过年租友应该有生存的法律空间。实际上,过年租友并不是人身租赁关系,而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在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之内。如果双方达成出租合意,所作约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能够依约履行合同,则租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双方因“租”生情,在协议期间你情我愿地越过了“雷池”,发生了非交易性质的性行为,也属于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依然在法律底线之上。而如果双方因此进一步发展成为真正的男女朋友关系,更是好事一桩。

但不得不承认,过年租友行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模糊地带,存在着很多违法风险点。比如,一方在收取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路费等费用后,或者在订约过程中因吃喝、住宿、购物等“消费”了对方之后,却没有与对方正式签约,或者没有履行本方义务,就属于失信或违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一方以“出租自己”为幌子故意骗取对方的相关费用,就有合同诈骗之嫌,甚至涉嫌犯罪;双方按照租费金额约定“租赁期间”性行为的有无、次数,或者对性行为进行加价约定,或者以租友名义赤裸裸地提供色情服务,就是卖淫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然,司法案例告诉我们,租友还存在着盗窃、强奸、人身伤害等其他风险。另外,一些租友平台泄露用户信息也是一种风险。

有偿交友有风险,过年租友需谨慎。出租方、求租方以及租友平台都应该看清并注意控制规避租友的风险,恪守法律底线,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越法律雷池。而公安、网络监管等部门则应该依法打击与租友有关的卖淫嫖娼、泄露隐私等行为,规范租友行为以及租友平台的运营管理行为,教育引导相关人群理性租友,为合理的租友行为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

过年租友是一个善意的谎言,租得了一时,租不了一世,租友毕竟不是长远之计,想要真交友、长交友,还得扩大朋友圈,积极参加社交活动,摆正择偶心态,该出手时就出手,及时选择合适的“麦穗”。不管是家庭还是社会,都该对年轻人的婚恋性交友情况给予尊重和宽容,减少“拷问”和催婚的压力。(李英锋)

漫画/陈彬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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