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县工商局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却免于刑罚,当地回应了
1月25日,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报受到网民关注。
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情况说明,称立即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了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
此前报道:
今日(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观察者网注意到,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该通报中显示,2017年9月4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在巩昌镇崇文路恒力大厦附近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对于醉驾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免于刑责一事,陇西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向新京报证实,称“当时给(环卫工)家属赔偿,但经办法官不在,具体数额尚不明确。”
据当地一知情人士透露,毛志尧曾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为80万元。目前,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
毛志尧为何免于刑事处罚?
2018年3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当事人信息符合上述通报内容。
判决书显示,毛某某(即毛志尧)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
据判决书透露,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
经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陕A×××××号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某崇文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无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陇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引用的刑法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