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男子盗窃“捐款箱” 获刑六个月并罚金二千

日期:01-25
捐款箱被告人罚金

男子雇佣期间,盗窃“捐款箱”内现金。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忠违法所得八百元,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忠系江西省安义县某亚健康理疗中心雇佣员工。

201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被告人王某忠在工作期间,趁无人之际,先后十一次盗窃前台收银台抽屉里及放置在前台大厅捐款箱内的现金,每次盗窃所得为十几元至几百元不等,共计窃得现金320元。

2018年7月15日,王某忠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该亚健康理疗中心将其辞退。

2018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忠又窜到该亚健康理疗中心,在前台收银抽屉里窃得现金380元和前台捐款箱内现金100元。

2018年8月24日,安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忠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忠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外,被告人王某忠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十二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计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曾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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