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集团两厅官腐败窝案宣判 原董事长获刑14年

日期:01-16
张皓腐败窝案许家贵

原标题:徽商集团腐败窝案两厅官一审宣判,原董事长许家贵获刑14年

合肥市纪委监委“清风合肥”微信公号1月16日消息,1月16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许家贵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许家贵已退还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许家贵受审本文图片均来自“清风合肥”微信公众号

许家贵受审 本文图片均来自“清风合肥”微信公众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许家贵利用其担任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担保、公司管理、项目合作、职务提任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47179万元,其中284万元至案发尚未取得。许家贵在担任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合计19亿8000万余元人民币。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许家贵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未能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许家贵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许家贵受贿未遂284万元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许家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家贵协助办案机关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许家贵犯滥用职权罪考虑其在多因一果的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皓受审

张皓受审

同日,芜湖中院对徽商集团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张皓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皓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宣判后,许家贵、张皓均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陈多润、张俊杰)

来源:“清风合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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