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本案因被他人实名举报而案发。被告人滕某某、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田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滕某某、田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6日,滕某某请的工人陈某某在帮赵某某家立碑过程中致右脚踝受伤骨折。陈某某在彭水县博爱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滕某某、田某某为了少花医疗费,隐瞒陈某某系帮其做工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找村支部书记李某某开具虚假外伤证明,虚构陈某某是自己砍柴时受伤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0 950.02元。滕某某、田某某已于2018年6月5日把骗取的医疗保险金退回医保基金账户。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被告人滕某某、田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开具虚假外伤证明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滕某某具有自首、退赔、初犯情节,田某某具有坦白、退赔、初犯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馨提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莫因小利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