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积怨殴打厂长致伤获拘役三个月

日期:01-11
厂长被害人夜宵摊

员工与厂长发生矛盾,遂怀恨在心,伺机殴打厂长致轻伤。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在安义县某不锈钢厂工作期间,与担任该厂厂长的被害人宋某朋存在矛盾,遂怀恨在心。

2018年9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与工友黄某某夫妇、陈某某来到某超市门口吃夜宵。期间,邓某见工友吴某友等人在离他十多米远另一夜宵摊吃夜宵,猜想厂长宋某朋在场,顿生报复宋某朋想法,因宋某朋身边人多就没敢过去。至22时许,邓某与陈某某换了一家夜宵店吃夜宵,路上又朝宋某朋等人夜宵摊看一眼,心里再次燃起报复宋某朋的念头。邓某到夜宵摊后,看到夜宵摊案板上菜刀,遂拿起菜刀直接朝宋某朋夜宵摊位跑去,朝宋某朋直接用刀砍去,将宋某朋肚子砍伤、左手掌小拇指下面骨折。经鉴定,宋某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7日14时20 分许,被告人邓某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宋某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后,被告人邓某亲属与被害人宋某朋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宋某朋19万元,被害人宋某朋出具谅解书。被害人宋某朋遂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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