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0日讯(见习记者张熙宇)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海南日前正式印发《海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对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及对管理模式、储备规模与品种、储备动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指出,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政府按照承储企业的承储数量,每年按每吨165元综合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定额损耗、保管费、仓库租赁及维修费等)给予承储企业资金补贴。
《办法》明确,动用食盐储备时,应当先动用企业食盐储备,在企业食盐储备数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为便于就近调运时,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并按照正常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