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却打人 寻衅滋事必获刑

日期:01-10
被告人被害人有期徒刑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六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朱某、朱某祥、夏某某、方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并饮酒。20时许,潘某某因欠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0元,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潘某某与杨某、朱某、朱某祥、夏某某、方某一同至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维多利亚商业街张某经营的“名烟名酒总汇”店内,无故对被害人张某、李某某进行了殴打,朱某祥手持板凳对店内玻璃展柜等物品进行了打砸。经鉴定,张某、李某某、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534元。后被告人潘某某、杨某、夏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方某、朱某、朱某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10日,六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张某、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六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张某、李某某对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朱某、朱某祥、夏某某、方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朱某祥、方某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杨某、夏某某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朱某、朱某祥、夏某某、方某能积极与被害人张某、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张某、李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退赃情况,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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