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迷失自我 纵火泄愤获刑

日期:01-10
被告人被害人放火罪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原本系情侣关系。恋爱关系中,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被害人胡某某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并多次透支,后被害人胡某某因无法忍受男友的上述行为及偏执的性格而与之分手。2018年8月18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应邀至被害人胡某某住所,协商信用卡还款一事,未果,遂离开。但因被告人余某某在与被害人胡某某协商过程中得知胡某某在与其分手后再次恋爱的情况,陷入执念不能自拔。在离开后于当晚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携带一饮料瓶汽油和刀具再次来找胡某某。在对方不愿意开门的情况下,放火烧门,后火势被物业人员扑灭。2018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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