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谭在龙通讯员朱凛睿马欣)酒后本已安全到家,却试图制造“事故”,以“车坏了”为由拒绝借车给好友。结果,不仅撞坏了小区垃圾桶、棚架,还“殃及”旁边停放的车辆。近日,由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一审开庭,法院判处邱某拘役3月,缓刑3月,并处罚金6000元。
前不久,喝了酒的邱某请堂妹送自己回家,本已安全抵达小区,邱某却坐上驾驶座并启动了汽车。酒后的邱某无法掌控车辆,在来回倒车过程中,接二连三地撞上了垃圾桶、不锈钢棚架以及旁边停放的车辆,此时,由于动静太大引起过往行人注意,小区居民赶紧报了警。
警方将邱某带回派出所并移交交通大队处理。经鉴定,邱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8.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后,邱某供述,他当时想起自己答应借车给朋友,其实心里并不愿意,但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便一时头脑发热,想通过摩擦车辆的方式,将轮胎磨破,就有理由不借车了,没想到在小区里挪车,也属于“醉驾”。
案发后,邱某虽然已赔偿相关人员全部损失。但该案还是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邱某涉案小区是外来车辆可自由出入的公众同行场所,属于‘道路’,其在停车位来回驾驶的行为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加之其车速较快、频率较高,对该道路上行人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客观上还造成了多处公私财产损坏的后果,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林晓红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