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18年12月27日上午,南陵县人民法院对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至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分三次向蔡某某出售“蜗牛娱乐系统—荣耀版WX”等软件,获利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蔡某某用于该软件进行网络赌博统计、结算等行为,仍帮助蔡某某通过远程安装、协助排除故障等技术服务。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2018年12月27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帮助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从轻。本案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退赃情况,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