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数千条假烟出售牟利 夫妻以非法经营罪获刑罚金

日期:01-07
假烟非法经营被告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659元及扣押在案的香烟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3月份,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到收购假烟的途径,购买了一批假烟放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间内,然后适当加价对外销售,同年4月上旬,李某、刘某某对外销售香烟金额共计60805元,获得非法利益13659元。4月15日,李某、刘某某又从上线购进一批假烟。当日12时许,烟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来到该处检查时,将李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近6000条假烟,并查获李某、刘某某上一批购进尚未销售完的假烟共计216条。经依法计算,上述查获的香烟价值188767.4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家属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5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249572.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赃款并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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