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村干部把村集体资产变私产,形成恶势力集团

日期:01-04
被告人恶势力集体

安徽法院网讯 三名村干部想捞取村集体资产这块“肥肉”,变着法子侵占村集体资金共250960元。2018年12月29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恶势力集团成员一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三人违法所得。

凤台县关店乡蔡庄村原村支部书记宋某某、村委会主任关某某、会计宋某顺,瞄准了村里的塌陷赔偿等款项,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村干部绩效奖金补助、电话费补助、水灾村干部值班补助等名义,违规向该村村支两委成员数十人发放补助。2010年3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被告人宋某某签字同意违规侵占蔡庄村集体资金184900元;经被告人关某某签字同意违规侵占蔡庄村集体资金95240元。所有账目由村会计宋某顺在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虚构会计记账凭证,向凤台县关店乡农经委或财政所做账报销,宋某顺经手报销的账目违规侵占蔡庄村集体资金184900元。

2013年丁集矿向蔡庄村赔偿生产路塌陷款66060元。时任支部书记的宋某某找到时任会计的宋某顺,提出这66060元是其修缮两条生产路的工程款,要求宋某顺以其侄子的名义将该笔66060元支付给宋某某本人。宋某某以侄子的名义打白条一张,未经过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关某某签字同意,未附任何工程附件清单,自签自报,将属于蔡庄村集体资金的66060元以现金支票方式从村账中领走。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赃款90540元;被告人宋某顺退出赃款23260元;被告人关某某退出赃款13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关某某、宋某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占有集体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三被告人作为村支两委成员,纠集在一起多次侵吞村集体资产,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侵犯了群众集体财物所有权,在群众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从严惩处。其中被告人宋某某经手侵占250960元,被告人宋某顺经手侵占184900元,被告人关某某经手侵占95240元,数额均较大。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顺、关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宋某顺、关某某能主动退出其领取的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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