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致残索赔难 业主和施工方被判共担责

日期:01-04
施工施工方业主

两方各赔偿伤者889559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人在别墅施工时受伤,造成一级伤残,治疗后欲索赔,却无奈自己连受雇于谁都不知道,只好起诉别墅所在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理由是无法获知雇主和发包单位。

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后,并未驳回,而是依照原告的申请展开详尽调查,获取了施工方、发包方的信息并依法追加了被告。经两次开庭查明事实后,该院一审判决别墅业主和包工头各承担40%的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伤致残起诉物业和开发商

邹某为外来务工人员,多年来一直在东莞从事建筑工作。2017年6月15日,他在塘厦镇的一家别墅工地拆墙,施工期间,横梁突然倒塌,其不幸被砸断腰椎,造成严重受伤。经过长达数月的治疗,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和护理。

事故发生后,包工头支付2万元后就再没出现过。而为了支付医疗费,邹某负债累累,且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家人的生活由此陷入困境。本来,邹某想通过诉讼要求雇主赔偿,但苦于自己连谁叫自己去施工的、给哪个业主施工的都不知道。无奈之下,他只好于2018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

法院调查获取施工方信息

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尤中琴收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和原告邹某的诉求,从邹某受伤的地点确定了施工别墅的详细地址并获取别墅业主的信息,最后根据业主提供的装修工程承揽合同等,进一步获取包工头的详细信息资料。在此基础上,邹某撤销了对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起诉,并于2018年5月14日将施工的两户别墅的业主和包工头列为被告。

原来,去年三四月份,塘厦镇某小区两户相邻别墅的业主潘某、袁某的配偶陈某,分别和刘某签订施工协议,将各自别墅的部分装修工程发包给刘某。而刘某文是施工驻地代表。在施工过程中,潘某、陈某又分别找到刘某文,提出要将自己房屋的部分外墙拆掉。刘某文遂找到在同一小区施工的邹某,并自行与其商谈报酬。

2017年6月15日,邹某带其他两名工友到场施工,他站在潘某别墅已挖空墙面的横梁下拖木方,一名工友在一旁铲垃圾,另一名工友在相邻的袁某的别墅用打炮机施工,后悬空的横梁突然倒塌,致邹某严重受伤。

/一审判决/

施工方、发包方各担责四成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文是刘某的驻工地代表,业主提出要求增加在合同项目之外的工程,刘某文没有拒绝,并自行找到邹某商谈报酬,同意邹某等三人入场施工,可以认定刘某文代替刘某和业主谈价增加工程量,并雇佣邹某等三人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刘某文的代理行为有效。确认刘某和潘某、袁某、陈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邹某和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关于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的问题,该院认为,被告刘某作为雇主,明知自己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和施工条件,依然雇请邹某拆除外墙,且未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以及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袁某、陈某、潘某拆除外墙、加建项目未经报批,又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具有明显过错,也应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邹某作为施工作业人员,应有安全意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应知道在已挖空的横梁下作业极具危险性,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损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原告邹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潘某、陈某、袁某承担40%的责任。

2018年12月16日,该院一审判决施工方刘某和发包方潘某、陈某、袁某两方各赔偿邹某889559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魏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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