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18年12月28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国有公司原经理于某某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党组书记、院长蒋涛亲自审理并担任审判长作出庄严宣判: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2002年8月29日,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原经理于某某,为偿还曾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甲的借款15万元,从公司账户向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47846元的转账支票,用于张某甲女儿张某乙购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一套建筑面积为119.24㎡的商品房。2004年12月30日,烈山区检察院决定对于某某刑事拘留,于某某随即化名王某某潜逃14年,直至今年7月26日,在杭州市萧山区被烈山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147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