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公开宣判一涉恶犯罪团伙

日期:01-02
敲诈勒索被告人轿子

为不劳而获,快速挣钱,竟采取堵路阻工等手段,公然法敲诈勒索。近日,由巫山县法院代院长吴美来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牟国清担任公诉人,依法对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后,对六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财、谢某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谢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某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巫山县宏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轿子石码头签订为期5年的码头租赁合同,用于散装水泥的落地包装等。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财、谢某文见轿子石码头生意红火,遂到宏泰公司找被害人向某权(法定代表人)提出购买罐车从事运输挣钱,向某权拒绝了黄某财、谢某文的要求。

被告人黄某财、谢某文遂与被告人黄某阳、陈某、谢某兵、代某某商量,决定利用自己系当地村民的便利条件,从村民处以每年20000元的租金,非法租用轿子石码头经营时使用的消落区土地。然后以需要在租用的消落区土地种菜为由,采取堵路阻工等手段,阻碍轿子石码头的正常生产经营,强迫轿子石码头、宏泰公司、邻近的枣树坪码头、金方舟3号船舶支付每吨1元的起货费,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3月至7月,黄某财等6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2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财、谢某文、黄某阳、陈某、谢某兵、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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