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人罗某的上诉,维持丰城市法院作出的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曾某、罗某、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位于丰城市孙渡街道的翡丽国际小区4号、5号楼交房后,被告人张某与谢某(在逃)找到负责该小区物业的负责人,要求签订在翡丽国际小区出售砂石的协议。2016年12月1日谢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丰城翡丽国际砂石合作协议》,约定谢某方出售砂石、水泥、砖等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也不能强买强卖。尔后谢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在翡丽国际小区出售砂石、水泥、砖,并树立销售的广告牌。2017年7月,翡丽国际小区6号、7号楼交房时,被告人曾某、罗某亦到该小区内出售砂石、水泥、砖,被告人张某、谢某发现并阻拦,后双方达成妥协,合伙在该小区做砂石、水泥、砖的生意,由被告人张某与谢某负责收账,罗某、曾某负责在现场管理。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曾某、罗某、张某伙同谢某在翡丽国际小区,为垄断砂石、水泥、砖经营,获取高额利润,结成恶势力,多次采取口头威胁等手段,不许小区业主到他们之外购买,并阻拦外人运送砂石、水泥、砖到小区及上楼,致使多名业主被迫到三被告人处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部分业主则在晚上趁被告人不在小区时运送砂石、水泥、砖。
2017年7月至9月,李某在翡丽国际小区销售运送砂石、水泥,三被告人采取口头威胁的手段,阻拦李某在小区做砂石、水泥业务。见李某没有退出、仍然在翡丽国际小区销售并运送砂石、水泥,曾某、罗某、谢某、张某经联络、商量,并邀集他人,多次对李某进行殴打,对其车辆进行破坏和打砸。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曾某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罗某、张某为达到垄断小区装修所需的水泥、砖、砂石等用材市场,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威胁和暴力的手段,多次逼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丰城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罗某认为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