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

日期:12-27
太湖被害人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黄某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先后招聘被告人吴某乙、李某及同案人关某、“老邓”“涛哥”(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等人为业务员,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成诈骗团伙,并编造(合肥)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陈某等虚假身份,以帮被害人申请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由吴某甲租用场地、提供食宿、作案手机、提供电话号码源、建微信群,采取发工资加提成的方式,指使吴某乙、李某、黄某、关某等人拨打电话,在电话中谎称帮被害人办理工商银行贷款而实施诈骗活动。吴某乙、李某、黄某、关某等人在该诈骗团伙中负责交替拨打被害人电话,诱骗被害人按其指示办理所谓“贷款”业务。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叫被害人办理工商银行卡和密码器,并将贷款金额30%的验证资金存入银行卡后,吴某乙、李某、黄某、关某等人将骗得的被害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银行卡内存款金额、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吴某甲,然后由吴某甲进行后续操作,将19名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866243元转走并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采取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手段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吴某甲、吴某乙、李某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诈骗金额为866243元,数额特别巨大,黄某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诈骗金额为3719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属犯罪集团,吴某甲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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