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公开宣判“东氏家族”涉恶案件

日期:12-27
江津江津区东氏

2018年12月18日、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件“东氏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前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余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刁德杨与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顾某鹏、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在黄某黎的见证下,以喝血酒跪拜的方式结拜为十兄弟。后黄某黎建立“东氏家族”微信群,上述十兄弟加入该群,并将十兄弟的小弟即被告人王某伟和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戴某等人拉入该群,对外自称“东氏家族”。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昊、顾某鹏和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周某阳、杨某、龙某源、王某伟参与故意伤害犯罪1起;被告人龙金源参与聚众斗殴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王某雄参与故意伤害犯罪2起,参与聚众斗殴3起,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杨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1起,参与聚众斗殴3起,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顾某鹏参与聚众斗殴3起,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刁德杨参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犯罪各1起、被告人王某伟参与聚众斗殴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被告人王某旭、张某宇各参与聚众斗殴3起;被告人江某杰参与聚众斗殴3起,盗窃罪1起;被告人戴某参与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周洋、马小波、王强各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杨某、顾某鹏、龙某源等十人结拜为兄弟,被告人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等人拜十兄弟为社会大哥,上述被告人以“东氏家族”微信群为重要联系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江津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雄、周某阳、杨某、龙某源、顾某鹏、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戴某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伟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刁德杨、张某宇犯罪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顾某鹏、江某杰、王某旭、戴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鹏、王某雄、杨某、龙某源、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参与的有间网吧聚众斗殴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告人有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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