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院联合市普法办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助力法治国家建设

日期:12-26
渝北区普法办被告

为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助力法治国家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近日,渝北区法院联合市普法办组织200余名厅级、处级干部旁听了一场工伤认定案庭审活动,包括市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部门干部。该案由渝北区法院行政庭审判员邓斌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某置业顾问公司主张,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劳动报酬记录,第三人具体工作内容亦不明确。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就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且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病历、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结合被告制作的调查笔录,能够证实张某为原告公司员工,张某在乘坐同事电瓶车前往盛景天下带客户看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受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告知原告享有的举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审判长牢牢掌握庭审节奏,根据诉辩双方争议,精确归纳该案争议焦点,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对不是本案争议焦点的发言进行释明。

行政诉讼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就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行政行为的,将会承担败诉后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就其将要作出的行政行为收集充分的证据,查清事实,做到实体合法;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庭审中,原告、被告、第三人紧密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即原告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辩论,为在座的领导干部们上了一场生动的行政诉讼活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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