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过当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12-25
赔偿责任侵权水管

案情

邵某洋为奉节县朱衣镇某村人饮安全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拟建饮水池600平方米、安装水管3500米(实际建饮水池600平方米、安装水管2000米)。2017年11月16日,邵某洋委托邵某将工地未用完的水管拖走,饶某得知此情况后,在该村1组的一公路处拦住邵某所驾驶的运输水管的车辆,阻拦车辆通行,邵某通知邵某洋,邵某洋赶到现场双方产生争吵,后邵某洋用手将饶某拉到路边,邵某洋松手后,饶某摔倒在路边排水沟里,后饶某仍爬到公路中间躺下。当日,饶友胜入重庆渝东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2月11日出院,后经鉴定饶某构成十级伤残。奉节县法院一审判决邵某洋对饶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邵某洋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法院审理认为,饶某在阻拦邵某的车辆时,邵某洋用手臂夹住饶某的胸膛和手臂将饶某挪到公路边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但由于其未考虑饶某与自己年龄和身体情况差异,行为造成饶某十级伤残,超过了必需程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饶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先,经他人劝阻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故据此改判邵某洋承担40%的责任,饶某自己承担6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滥用民事权利,影响、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自助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进行,超过限度,给权利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需承担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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