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路径堵塞伪劣疫苗的荼毒与泛滥

日期:12-25
管理法草案违法

12月23日下午,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草案总结了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汲取问题疫苗案件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系统规定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1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武汉生物和长生生物伪劣疫苗事件震惊了社会,伤害了人心。在遭遇社会恐慌、行业震荡之后,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也就顺理成章,而在立法层面加强层层防范、树立监管执法标准,则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说,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就有了可以适用的法律,比如《药品管理法》的调控范围就涵盖了疫苗。然而,近些年来伪劣疫苗屡屡案发,足以凸显原有法规的不适性。这种不适性体现于监管路径过窄、惩戒力度过小等方面,今次,特别独立增订直接针对伪劣疫苗的法律法规,就是要精准立法,强化对伪劣疫苗生产、流通等各领域的打击力度。

相对于《药品管理法》,新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强化了规范和监管的全路径,规范的内容涵盖了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领域,建立了追责和赔偿机制,不仅有利于强化执法监管,也有利于法律层面的制度性维权。

另外,加大了对制造、销售伪劣疫苗等违法行径的惩戒力度。尤其在罚款力度上有所加强,比如违法生产销售假药的,以前处2—5倍罚款,生产销售劣药的处1—3倍罚款,疫苗管理法草案将罚款倍数分别提升到了5—10倍和2—5倍,并增加了“情节严重”时的特别惩罚条款,罚款倍数分别提升为15—30倍和10—15倍。如此一来,大大地增加了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能够更好地杜绝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妄念。

最后,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列了针对违法者个人的罚款条例,这点颇有新意。在我国过往的立法传统中,通常只惩罚违法公司或无公司的违法个人,而对以公司名义的违法活动,除涉及刑事犯罪的之外,经济层面处罚了公司就不处罚个人,新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把经济惩罚的范围扩展到了公司后面的个人,草案规定,公司违法受罚后,对相关的公司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进行处罚,没收他们在违法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在经济层面进行个人追责。如此双管齐下,法律震慑力度大增。

假疫苗给社会的教训是深刻而沉痛的,惩前毖后是希望不再出现此类事件,同时,法律的前瞻性也显得尤为重要,制订之初就需要全方位考虑,最大力度地为公共安全保驾护航,不能等到恶果发生后才催生出法律的完善,毕竟,这需要付出极大的社会成本。我们希望,法律法规的监管今后能够真正贯彻于所有环节和路径,就在制度层面有效堵塞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执法强度和强化惩戒力度,也一定能在最大程度上杜绝伪劣疫苗的生产和流通。

愿天下再无毒假疫苗!

■本报评论员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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