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日期:12-24
重伤被告人被害人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4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江故意伤害一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30余群众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5日晚,在涡阳县马店镇大高行政村小高自然村,被告人高某江的父亲因琐事和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到现场后,即进行谩骂,被害人听到骂声后,持一把菜刀欲砍被告人父亲,被告人上前争夺被害人的菜刀,在争夺过程中,被告人用膝盖顶击被害人的腹部,致使被害人倒地。随后,被告人又用脚踹被害人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腹部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当事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具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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