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偷偷电动车触电亡 调解后车主赔了5万 合理吗?
核心提示
小偷来偷电动车却触电身亡,电动车主则被小偷家属告上法庭,还索赔20万。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小偷家属获赔5万,这引发热议……
主讲律师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谌江涛
近日,武汉的刘先生感到很倒霉——小偷来偷东西身亡,自己却被小偷的家属告了还索赔20万。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小偷的家属获赔5万元。
据刘先生描述,他居住的小区是个老小区,电动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别严重,住户为了方便都将电动车随意地停放在别人单元或者自己单元门口。案发前一天,刘先生和往常一样将电动车停在单元楼门口,因为电动车没有电了,所以刘先生把家中的插座拉下来给电动车充上了电。
结果第二天早上刘先生准备骑电动车去上班的时候,却发现在自己电动车旁倒着一名男子。随后110和120都赶到了,发现男子已经死亡,110民警调取了监控,发现这名男子是一个小偷,他本来是打算偷走刘先生电动车的,但是由于当天晚上下雨,且电瓶接触插座上的电源,小偷因电瓶漏电被电死。
死者家属要求刘先生赔偿20万元,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小偷的家属获赔5万元。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虽然偷窃行为可恨,但是罪不至死,肯定是要赔偿的。而且电动车漏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刘先生私拉电线。但也有网友表示是偷电动车的时候才被电死的,这件事应该是小偷自己的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
>>律师观点
电动车主不应该承担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电动车主不应该承担责任。他说,小偷的死亡对于电动车车主和小偷本人来说都是意外事件,小偷的死亡与车主没有任何关系,车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车主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发生。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车主都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也没有判决车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经法院调解,车主自愿给予小偷家属一定的补偿,也不违法。
假如碰到电动车的是小朋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介绍,判决代表的是法院的意见,调解则代表原被告双方的一致意见,如果被告或者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就出不了调解书。
谌江涛认为,如果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判赔的几率还是比较大,因为小偷的死和电动车充电时漏电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素,第一是要有过错,第二要有侵权行为,第三要有损害后果,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充电人没有保障充电车子的充电安全,本身有一定过错。假如本案中碰到电动车的不是小偷,而是小朋友,相信案件就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充电人的过错在于将一个有安全隐患的东西留在了公共场所里。“并不能因为小偷的行为,就剥夺他的其他合法权益。”谌江涛说。
>>法官看法
调解不同于判决
调解赔偿5万没有问题
河南鲁山的王法官认为,法律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小偷偷电动车导致死亡是其在从事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导致的,这不受法律保护。
王法官表示,法院调解与判决不同,调解案件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权利。举例来说,如果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起诉张三,经法院调解,李四说张三只需要还他1万就可以了,其他9万不要了,这在法律中是有效的。再比如,如果张三本身不欠李四的钱,但是李四起诉张三欠他的钱,张三因为不想和李四有纠缠,为避免以后再有其他纠纷,经法院调解,同意给李四1万元,李四也同意,这种情况法院也是可以出具调解书的。说到底,这是张三对自己财产的自由支配。本案中,车主不管出于同情或出于补偿情绪愿意给予小偷家属一定的补偿,是其自身对诉讼权利的支配。调解是经法院居中做调解工作的,不存在强制一方放弃权利的情形。但经法院调解出具调解书就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对于生效文书,当事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车主如果不同意调解,那可以等法院开庭做出判决。”王法官介绍,从上述角度看,法院在本案中出具调解书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法院判决车主需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那就另当别论了。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