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开庭前潜逃被判刑

日期:12-19
医疗事故宿州死亡

安徽法院网讯 非法为他人做人流,因无麻醉师证在麻醉后导致他人呼吸抑制而死亡。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

2014年5月,宿州某医院妇产科医生陶某安排助理医师孙某给被害人做人流手术,该院护士梁某给被害人静脉推注麻醉剂,手术结束后被害人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在人流手术过程中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而死亡。案发后该医院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0万元。当日护士梁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6日梁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一审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于2015年判处被告人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梁某以自己在手术期间完全按照医生的指示行事且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为由上诉至宿州中院。

在审理过程中,梁某潜逃,直至2018年1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逮捕。梁某归案后,宿州中院于2018年1月12日裁定恢复审理,并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梁某作为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有立功、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对梁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宿州中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量刑不当,宿州中院予以纠正。故撤销一审判决,以梁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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