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非法开采矿产价值1000余万元9人获刑

日期:12-19
没收黔江区金溪镇

公职人员操纵,村干部参与,借建设居民集中安置点、排危等名目,通过假日开采夜间运输等一系列隐蔽操作,无证开采价值1000余万元矿产资源并出售,既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也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12月12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在犯罪地(黔江区金溪镇)巡回审理,当庭宣判了王某中等9人犯非法采矿罪一案,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在案扣押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另悉,2名涉案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涉案党员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黔江区审判的第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党政干部、代表委员、人民群众30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不服行政处罚暴出重大案情

2016年11月,黔江区国土房管局对余某华无证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余某华于2013年5月开始,以金溪镇长春村修建居民安置点平场工程为由,时断时续地在黔江区金溪镇长春村1组瓦房沟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牟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余某华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余某华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经黔江区国土房管局深入调查后认为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黔江区国土房管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黔江区公安局。

成立专案小组案情越挖越深

2018年1月,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并成立专案小组侦办。

公安机关专案小组经过3个月的仔细侦办,案情越挖越深,从开始的个人涉嫌犯罪演变为先后有9人的团伙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9名涉案人员中还有2名国家公职人员,2名村居干部,其中1名公职人员知法犯法,1名执法犯法。

经查,2012年底,涉案公职人员王某中与他人合谋建设金溪镇长春村居民集中安置点以牟利,在实施镇政府规划建设居民集中安置点(后因建设许可未通过而终止)平场工程时,发现水泥配料用页岩,有暴利可图,便纠集该村村支书余某华,伙同政府公职人员马某明及社会人员王某学、杨某永、黄某高,2015年又邀约李某林入伙对水泥配料用页岩进行非法开采。在2013年至2016年5月期间,相关涉案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借用建设居民安置点、排除危岩等名目,断断续续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并运输到附近水泥厂售卖。其中,为了躲避行政处罚、逃避打击,王某中本应履行职责却阳奉阴违、暗箱操作、亲自参与,与采矿人员暗通信息逃避行政检查,利用明停暗采、节假作案、夜间运输等手段隐匿非法采矿犯罪行为。

2016年5月,因为王某中截留非法采矿所得80余万元不予瓜分,且黔江区国土房管局介入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见无利可图,第一阶段涉嫌犯罪的7人团伙解散。

2017年2月,尝到甜头的王某中见事情逐渐平息,对该矿再生图财之意,便重新纠集张某全、文某非法开采此矿的水泥配料用页岩,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018年7月,公安机关对该案侦办终结,该案先后9人涉嫌犯罪,两次鉴定叠加被违法开采的水泥配料用页岩价值1000余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特别严重,移交公诉机关进入公诉程序。

彰显法律威严宣判9人获刑

2018年11月,黔江区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案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反复审查后,决定将王某中等9名涉嫌犯罪人员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2日,黔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2月12日在金溪镇进行了巡回审理、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中等9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经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其开采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数额达1065.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均应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其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黔江区法院依法判处王某中等9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二十万元,在案扣押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巡回审判不仅震慑了犯罪,进一步加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力度,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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