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工遭辞退 维权成功重回岗位

日期:12-12
工会辞退女工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罗瑞雄)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近年来,市总工会不断加大法律服务力度,建立近五百人的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免费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等工会法律服务。昨日,广州市总工会推选出了2017年十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例涉及企业搬迁、工伤赔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维护、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处理等方面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劳动权益保障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个案分析以点带面的宣传,将进一步引导职工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切实提升基层工会维权服务能力。

部分案例

案例1

孕期女工遭辞退 工会律师助维权

秦某于2016年8月11日入职甲公司处,担任人事专员。双方签有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未满,秦某被诊断为怀孕。2016年10月27日,甲公司向秦某发出《解聘通知书》。10月27日后,秦某再无到甲公司处上班。

作为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的群体,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被违法辞退后的权利如何保护?劳动者通过指引申请法律援助,经办律师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秀琼(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成员)担任案件代理人。最终经仲裁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与秦某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2016年10月工资差额193.38元。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未提起诉讼,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

经办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无相关的证据证明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又强行辞退孕期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案例2

工伤索赔5月无果,三方联调5小时成功调解

受援人杨某于2017年2月21日入职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网架安装人员。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司将业务承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安排杨某从事工作。公司与杨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包工头也无与杨某之间签订过关于用工的书面文件。

2017年6月8日上午,杨某在外省安装网架过程中,不慎滑落致伤。2017年6月13日经事发地医院诊断为:左足开放性损伤;左足血管神经离断;左足跟腱断裂。伤情发生后,包工头支付了医疗费,并赔付4万元,杨某认为包工头支付的赔偿过低,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遭拒绝。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法律援助获批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成员)立即与杨某深入沟通案件,指引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广州市劳动争议三方联调中心,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最终,杨某与公司达成调解,调节方案为公司支付5.5万元给杨某,事后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主张各自权利。

据广州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中受援人此前商讨赔付事项,历经5个月。原本做好长期作战准备的受援人,不但在三方联调机制下,很快拿到了赔付款项,更为关键的是,受援人最终获得的调解金额,几乎等同于其通过司法程序裁判后所能获得支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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