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骗理赔款让友人冒充驾驶员双双获刑

日期:12-11
理赔款被告人驾驶员

酒后驾车撞击石墩导致车辆受损,男子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让友人冒充驾驶员,最终两人均犯保险诈骗罪获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分别判处江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月18日22时许,江某酒后驾车行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南大道上,因撞击桥洞石墩造成车辆受损事故。江某明知酒驾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随即打电话让好友杨某前来,二人合议后由杨某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险骗取理赔款。该保险公司误以为杨某为驾驶员,向维修车辆的江铃4s店支付理赔款人民币38700元。后该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江某、杨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7月16日经电话传唤,江某、杨某来到红谷滩分局刑侦大队归案。7月18日,江某、杨某家属赔偿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原因骗领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870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江某、杨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杨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保险公司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江某、杨某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江某、杨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江某、杨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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