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不同于定金,未购货应予退还

日期:12-10
预付款定金订金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预付款是否应当退还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纠纷。

钟某打算在杨某处购买沙石,于是向杨某支付了10000元,杨某当场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钟某预付款100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之后,钟某并未在杨某处购买沙石,遂要求杨某退还之前支付的预付款。杨某认为钟某支付的预付款属于定金性质,因钟某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故钟某支付的“定金”,杨某不应退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钟某一怒之下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10000元预付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预付款的性质问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释明,最终杨某主动退还了钟某的预付款,钟某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注意区分定金与预付款、订金的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定金,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进行约定。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预付款”、“订金”等概念与“定金”相混同。但实际上,预付款、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预付款、订金等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若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非双倍返还所收款项;而支付预付款的一方违约,若预付方未购买任何货物,要求退还预付款的,收受方应当退还;若因预付方违约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以要求预付方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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