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法院:拳打公安民警 一审获罪受罚

日期:12-10
李浩法院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依法认定潘某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8时许,安庆市公安局龙狮桥派出所民警李浩、路昌辉接110指令,到安庆市迎江区红旗小区2栋南侧“千和嘉苑”工地,现场处置警情,发现附近居民被告人潘某某与一名施工方人员发生纠纷并有肢体接触,民警李浩遂上前阻止,防止肢体冲突升级时,被告人潘某某挥拳击打李浩的胸部,李浩被袭击后试图控制潘某某,潘某某再次挥拳击打李浩的面部,并将李浩的警帽打落掉地。民警随即从现场将潘晓荣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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