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宾馆内连续三日容留他人吸毒 获刑一年

日期:12-10
吸毒宾馆招待所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一名吸毒人员,因吸毒于2017年1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5日,刘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由邹某某(另案处理)出房费,登记入住南昌市西湖区某招待所一楼一房间。次日,章某某、李某在该招待所二楼登记入住。2018年4月6日与7日,章某某、李某连续两晚下楼到刘某、邹某某入住的房内,与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8年4月8日下午1时许,刘某、邹某某在该招待所房内,容留章某某、李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8年4月12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招待所门口抓获刘某、章某某、李某。章某某、李某的尿样吗啡、冰毒检测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三次容留他人在其开设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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