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井空活动中佩戴红领巾 这家企业被处以最高处罚

日期:12-06
红领巾少先队苍井空

原标题:大快人心!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这家企业被处以全国此类案件最高处罚

来源:共青团中央

导读

2018年7月29日,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邀请日本成人影片某演员作为“助学使者”,参加在云南德宏州举办的“公益活动”并佩戴红领巾事件引起网友极大愤慨。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

处罚结果来了!

中青在线北京12月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齐琪)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最高处罚,也是目前全国关于不当使用红领巾行为的最高处罚。

据了解,今年7月29日,该企业在云南省德宏州少儿业余体校举办捐赠活动,邀请日本成人影片某演员作为“助学使者”参加,在活动期间为其佩戴红领巾,并在活动后,通过其企业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相关图片,配发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相关图片等信息在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引发部分网友产生成人影片演员被聘为少先队辅导员的误解和网友极大愤慨。

8月9日,全国少工委公开发布谴责声明,此后该企业通过其微博发出致歉声明。

该事件经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随即立案,依法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听证,并于1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做出上述处罚。

据悉,上海市、云南省德宏州有关部门对该活动共同组织者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和云南省德宏州文体广电局、少儿业余体校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事件回溯

2018年7月29日,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邀请日本成人影片某演员作为“助学使者”,参加在云南德宏州举办的“公益活动”并佩戴红领巾事件引起网友极大愤慨。

8月9日,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发布《全国少工委严正谴责企业不正当使用红领巾营销炒作的声明》,全文如下:

声 明

近日,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邀请日本演员苍井空作为“助学使者”,参加在云南德宏州举办的“公益活动”并佩戴红领巾事件引起网友极大愤慨。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少年儿童组织。自创建以来,一批又一批少先队员在少先队组织的帮助下锻炼成长,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是中国少先队的重要组织标识,象征红旗的一角,寓意革命先烈的奋斗牺牲。《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以“百臻堂”为商标销售男性用品的企业。该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社会公序良俗,无视少先队员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接受特点,无视红领巾的精神内涵,无视数百万少先队辅导员的职业荣誉,玷污了少先队组织的形象,我们对此予以严正谴责!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当事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全社会共同尊重和爱护红领巾等少先队的形象标志,保护处于成长期、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期的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环境。感谢网友正义的声音。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这样的行为。

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

2018年8月9日

此后,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对错误使用红领巾的情况致歉,“同时严查、自省、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10月17日,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印发《关于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查不当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进行商业活动等问题,对发现学校或其他组织利用红领巾进行商业活动,要立即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予以制止,追究责任。

侵害红领巾的尊严必将付出代价

中青报评论员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最高处罚,也是目前全国关于不当使用红领巾行为的最高处罚,是依法捍卫我们精神家园的正义之举。

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的主要组织标识,代表红旗的一角,寓意革命先烈的奋斗牺牲。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于云南省德宏州举办的“公益活动”中不当使用红领巾并通过其企业微博发布活动图文,以宣传公益之名行博人眼球之实,其“良苦用心”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社会公序良俗,无视红领巾的精神内涵,无视少先队员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接受特点,无视数百万少先队辅导员的职业荣誉,严重玷污了少先队的组织形象,践踏了几代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的尊严和情感,亵渎了革命烈士的牺牲精神。这种行为引发广大网友和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必须坚决依法严处,以儆效尤。

红领巾的尊严不容亵渎。1949年10月少先队成立以来,鲜艳的红领巾引领一批又一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承载了几代人的红色记忆。少年儿童纯洁无瑕,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萌芽时期。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少先队事业是神圣纯净的事业,少先队的标志和形象需要全社会倍加珍视、精心呵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规定,红领巾及其名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严格执行好相关制度规范,坚决捍卫红领巾的尊严,维护少先队组织形象。对于社会上各种不当使用红领巾、利用红领巾及名义进行商业营销的行为,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放任,决不姑息。任何侵害红领巾尊严的行为,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亿万少先队员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纯真的蓓蕾不容伤害,鲜艳的红领巾不容亵渎。最近一段时间,山东菏泽、江西上饶出现企业将红领巾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当地有关部门第一时间依法处理,有关企业整改坚决有效。

希望社会各界行动起来,共同尊重和爱护少先队的标志标识,坚决捍卫红领巾的尊严,捍卫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精神家园,保护少年儿童纯洁美好的成长记忆,让鲜艳的红领巾接续传承红色基因,为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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