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员工不服调岗请求赔偿,法院会如何做出处理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万余元。
2014年10月,原告章某入职被告某公司,岗位为搅拌车驾驶员,工资每月3000元。2018年2月28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由,作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原告从司机岗位调到实验室杂工岗位,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以1800元标准执行。原告当日收到调岗通知后自3月1日起拒绝再向被告提供劳动,并于2018年3月16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之后,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原告章某具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此次调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其次,被告对原告的调岗并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岗情形。原告章某在担任司机薪资为3000元,而调整后的岗位工资仅为1800元,导致原告章某的工资收入明显减少,故原告章某拒绝到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被告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