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携子远走 女子索探视权

日期:12-05
林红张伟儿子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宁宇

离异后,儿子明明跟随父亲张伟去了沈阳生活,母亲林红留在了广州。为了与儿子见上一面,林红把前夫张伟告上法院,要求一年内可以探望孩子两次,每次连续六日时间。张伟却反对前妻带走孩子长时间独处,希望前妻不要打扰他和孩子的新生活。昨日,记者从花都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令林红在征得儿子同意的前提下,每年寒暑假可以接走儿子一起生活六日。

母亲法庭讨要探望权

2006年5月,林红和张伟登记结婚。2009年10月,两人生下儿子明明。但因夫妻感情破裂,林红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5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判决准许林红与张伟离婚,婚生儿子明明归父亲张伟抚养,林红每月2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此外,法院还判决林红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二个周六,张伟对此应予以协助。不料,法院作出判决后不到两周,张伟便带着儿子搬离了广州,前往大连定居。而林红则留在了广州。

林红称,张伟早在法院判决前就隐瞒已调到辽宁工作的事实,当时法院判决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是按双方都在广州生活来确定。此外,林红还控诉张伟不配合她见孩子,孩子的手机始终打不通。两人离婚后,她与儿子就只见过一次面,还是法院强制执行才得以见面。

面对前妻的控诉,张伟没有到庭参加应诉。但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不同意由前妻长时间带走儿子独处,请林红不要再打扰他和孩子的新生活。

张伟称,当初搬离广州时,孩子有打电话告知林红。离婚后,林红并未来大连看望孩子,仅有一次看望还是林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他当时还说服孩子在酒店与母亲见面,为此林红指控他不配合见面的说法不成立。

判决:寒暑假孩子随母6日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原告、被告离婚后,儿子明明由张伟携带抚养,林红作为未直接抚养儿子一方,依法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张伟有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发生离婚诉讼时,双方均在花都区生活,现张伟确已将明明带至辽宁长期稳定生活,林红仍生活在花都,林红探望的条件发生变化,现林红要求调整探望方式,主张每年寒暑假探望儿子明明,合情合理。

为此,法院判决林红每年探望婚生子明明两次,探望时间变更为每年寒暑假次月起第一天至第六天,期间林红可从张伟处将明明接走共同生活,但鉴于明明已将近九周岁,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从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林红将明明接走共同生活须征得明明的同意,张伟有协助的义务,应予以积极配合。

一审宣判后,林红和张伟都服从判决没有上诉。(因涉及隐私,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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