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冷靖华)12月1日,我市将施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12月31日,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今年4月17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拟对此前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而此次即将施行的异地贷款新政,正是之前的征集意见稿修改后的正式文件。
为何要再出台异地贷款新政?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明显不能满足现行管理要求,异地贷款的范围仅限于省内城市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含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之间的异地使用合作,在其他省份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暂不能办理。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新政修改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凡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
明确了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一是增加了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贷款条件,二是增加了借款人信用审核标准,三是规定了异地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有效期。
此次新政还特别说明,新政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即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保证贷款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具体操作上设定政策过渡期,并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加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