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1月21日,人民检察院第一批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在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10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华强纠集或受他人纠集,与被告人晏明明、卓芝祥、宋波波、张帅多次在灵璧县渔沟镇辖区内的KTV、饭店等公共场所逞强斗狠,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部分犯罪行为已判决),形成了由被告人李华强、晏明明、卓芝祥、宋波波、张帅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在渔沟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且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晏明明伙同他人随意毁损公民财物、随意殴打公民且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恶劣;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卓芝祥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且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波波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且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子强纠集被告人晏宇、张凡、张志高、李晓栋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五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存在,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李华强、晏明明、张帅、卓芝祥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华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卓芝祥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华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判决被告人晏明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被告人张帅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被告人卓芝祥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被告人宋波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被告人马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被告人张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被告人晏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张志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李晓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