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入职次日受伤用人单位拒赔 “法援”助其讨回38万元工伤待遇

日期:11-23
阿平工伤樟木头

入职后次日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该怎么维权?近日,在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的帮助下,一位入职后次日在工作中受伤的木工师傅成功讨回工伤待遇38万元,给用工单位再次敲响了警钟。

/案例/

木工入职次日右眼被击伤

阿平来自江西丰城,2017年9月16日被广州某装饰设计公司聘为木工工人,并被安排在樟木头某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处工作,约定工资300元一天。9月17日,阿平在工作中锯木板时不慎被异物击伤右眼,后送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眼眼球穿通伤伴异物、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

阿平受伤后,向广州某装饰设计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拒不协助办理工伤认定,理由是没有劳动关系。由于不懂法律知识,阿平向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申请帮助,法援办事处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樟木头柏地社区公益法律顾问李召明律作为阿平的代理律师,将广州某装饰设计公司和樟木头的某酒店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阿平在诉状中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受伤后公司拒不协助办理工伤认定。双方之间具备主体资格,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所从事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劳动报酬约定清楚,理应属于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庭经开庭审理后裁定,双方自2017年9月16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

支持申请人工伤待遇38万元

当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阿平在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的帮助下,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18年5月3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平为工伤;2018年8月14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阿平眼部伤势为伤残七级。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那么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阿平的全部工伤待遇。但是,用人单位仍以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需要对工伤认定提出起诉或行政复议、对初次鉴定结论标准不予认可等为理由百般抵赖,拒不支付阿平工伤待遇。

在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和李召明律师的继续帮助下,阿平再次到樟木头劳动仲裁庭申诉,申请工伤待遇。阿平在申请书中说,本次工伤给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给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终身的痛苦。樟木头劳动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并依据《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阿平工伤待遇38万元。(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魏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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