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井打人案宣判 被告:锁喉动作电视上学的

日期:11-21
双井朝阳区被告打人

原标题:北京双井路口打人案宣判!被告人:锁喉动作电视上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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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晚,在北京双井路口,一名黑衣男子多次用拳头和膝盖猛击一名蓝衣男子,甚至一度对蓝衣男子采用锁喉的危险动作。5月20日,马某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1日下午,摩托男马某儒在朝阳法院公开受审,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儒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北京一男子在双井路口打人

今年5月18日晚,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地位于北京双井路口,一名黑衣男子多次用拳头和膝盖猛击一名蓝衣男子,甚至一度对蓝衣男子采用锁喉的危险动作。最终,黑衣男子骑上一辆摩托车驶离现场。

有网友称,视频发生于18日晚高峰,黑衣男子先骑摩托撞了人,蓝衣男子随后追上去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蓝衣男子遭黑衣男子殴打。“这男的一招一式都挺狠,看到有拍照拍视频的都不让拍,最后轰油门要走又差点撞着人。”

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刑拘

5月19日16时50分许,北京警方在房山良乡某小区将涉案嫌疑人马某儒(男,20岁,北京市人)抓获,同时找到事发时其驾驶的摩托车。

5月20日,警方通报,马某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马某儒在被讯问时还向被打者表达了歉意:挺对不住人家的。

7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被告人马某儒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宣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11月21日下午,摩托男马某儒在朝阳法院公开受审。

14时30分,身材高大的马某儒被法警带入法庭。起诉书显示,马某儒今年21岁,高中文化。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马某儒于今年5月18日,在朝阳区双井桥西北角红绿灯处与被告人彭某发生争吵,后马某儒将彭某打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彭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检方认为,马某儒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法官询问马某儒是否认罪,马某儒答:“我认罪。” 随后,马某儒向法庭陈述了事发经过。

据马某儒讲,当天他骑摩托车载着女友从国贸桥往双井桥方向行驶,彭某骑着一辆自行车在他前方,他看彭某左侧有空档,便想超车,但第一次没有成功。当马某儒尝试第二次超车时,双方发生了刮蹭。马某儒见没什么大事,就骑车往前去了。

“我到双井桥下等灯时,有人把我往下揪,嘴里还骂骂咧咧的,说你撞了人还想跑。” 马某儒说,揪他的人正是彭某。“我不知道他要干嘛,怕他伤害我和我女朋友,一激动就动手打了他。”

马某儒说,他打了几下后回到摩托车上原想离开,但是又被彭某拦住,之后就出现了视频里发生的一幕。“我当时就是想离开,但他揪着我不让我走。”

“你超车时走的是自行车道,摩托车应不应该骑到自行车道?”公诉人问马某儒。“不应该。” 马某儒回答道。

随后,法官询问马某儒是否接受过格斗方面的训练?马某儒说:“没有”。“那你锁喉的动作是哪里学来的?” “电视上看来的。”马某儒答道。

检方当庭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彭某在证言里提到,马某儒在超车时“第一次没超过我,第二次超车时把我蹩倒了。之后他就下车开始打我,把我都打懵了。”马某儒女友的证言则证实,是彭某下车拉马某儒在先,马某儒才动手。

路过群众则作证说,在双井桥下看见一骑摩托车的黑衣男子和车上女友与一骑自行车的蓝衣男子发生争吵,吵了约一分钟,黑衣男子下车殴打蓝衣男子,殴打过程持续了约两分钟。

法庭当庭播放了网上流传的视频。马某儒承认,视频中的黑衣男子正是自己。关于视频内容,马某儒的辩护律师指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受害人有明显拉扯被告人的动作,而马某儒锁喉的动作也只是卡在受害人的下巴部位,而不是颈部。辩护人认为,事发时马某儒尚不足21岁,还是一个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他并没有刻意伤害对方以致严重后果的主观故意。

“如果一个人在路上被人打,难道不应该阻止加害人离开吗?”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提出质疑,“从视频来看,受害人在被打后,只是想阻止打人者离开。”

“我并不是想用锁喉的动作致伤或致死受害人,我只是想赶紧离开那个地方。”马某儒自辨说,他一回到家就让家人赶紧联系受害人,“我想求得对方谅解并给予对方赔偿,然后就去派出所自首,但一切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我就被抓了。”

最后陈述阶段,马某儒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那会儿年轻冲动,我愿意承担对方进一步的医疗费,希望法官给我一个机会。”

公诉人则教育他说,“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希望被告人能充分吸取教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新时代好青年。”

15时30分,法官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儒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某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据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儒与被害人彭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赔偿彭某经济损失1万元。

对于该结果,马某儒只说了一句话“有意见”,但未明确表示上诉而旁听席上马某儒的母亲情绪则有些激动,“他要多少(钱)我们可以给他多少。”

记者 张蕾

图片 朝阳法院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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