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一干部起诉儿子儿媳还35万购车款 一审判决:25万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红星新闻
因为35万元,广西灵山县陆屋镇水利水土保持站站长黄春(化名)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
黄春的儿媳魏红(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年初,经人介绍,她与黄春的儿子黄峰(化名)认识;男方承诺给她买一辆车,她答应结婚;之后,黄峰花费32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车,并登记在魏红名下。4月26日,黄峰与魏红登记结婚。
魏红称,仅四五个月后,二人矛盾升级,婚姻处在破裂边缘。这时,黄春将其儿子黄峰及儿媳魏红告上法庭。在《起诉书》中,黄春称,今年4月24日,儿子向其借款35万元,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8月10日。此笔钱用于购买二人的婚后用车,因此起诉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11月19日,魏红收到了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其与丈夫黄峰共同偿还父亲黄春的25万元(直接用于购车)本金及利息;黄峰偿还父亲黄春1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黄春律师费1.5万元,由被告黄峰夫妇共同承担。
魏红称,她遭遇虚假诉讼,黄氏父子捏造虚假借据,想让她“净身出户”,还背上债务。她明确表示将上诉。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刘少珍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判决文书属实。她说,审判阶段,魏红未能提交黄家承诺赠与车辆的证据,因为未予认定,“目前,该判决书仍未生效,当事人或会上诉,所以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儿媳:父子俩伪造借据送车是结婚的条件
灵山县人民法院编号为(2018)桂0721名初1771号判决文书披露了该案详情。其中认定,2018年3月,黄峰与魏红相识相恋。4月24日,黄峰以购买婚后生活用车为由,立写《借据》向父亲黄春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8月10日。
魏红坚持认为,对方出具的借据系黄氏父子伪造。她向红星新闻记者发来两张“借据”的照片。其中一张显示:“今借到黄春35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250000元,现金支付100000元),用于购买借款人婚后生活用车辆(暂定雷克萨斯牌小轿车),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约定在2018年8月10日前还清本息。如有逾期不还,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借款人落款处是黄峰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
法院认定,当天,黄春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到儿子黄峰银行卡中,并通过现金交付10万元给儿子。
2018年4月26日,黄峰夫妇登记结婚,但至今尚未举办婚礼。魏红称,“我们两人是经媒人介绍认识。他爸爸曾经承诺,要给我送一辆小轿车,这是结婚的条件。”
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4月25日至5月21日,黄峰用借款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付款25万元,购买雷克萨斯牌车一辆,总费用32万元,该车登记在魏红名下。
法院一审认定25万元购车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夫妻俩产生诸多矛盾。魏红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因为经媒人介绍认识,所以彼此并不是很了解,过了几个月,因为一次争吵,男方父母要求我们离婚。”
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8月29日,黄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天,法院即查封了魏红的车子,期限一年。
9月中旬,黄春以儿子黄峰、儿媳魏红逾期不还欠款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黄春、黄峰父子协商一致,立有借条,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同时,黄峰向父亲黄春借款时,明确借款用途是购买婚后用车,并用借到款项中的25万元实际支付了挂在儿媳魏红名下的雷克萨斯车。因此,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余的欠款10万元,黄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儿子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故只认定为黄峰的婚前个人债务。
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黄春、黄峰父子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黄春要求儿子偿还本金3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双方约定月息利率2%,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确认。但是,虽然黄峰与魏红系夫妻关系,但黄峰仅将35万元借款中的25万元用于购买婚后用车,因此,仅有该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红在该25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与被告黄峰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魏红所称,该案系黄春、黄峰父子提起的虚假诉讼,父子间借款约定利率2%超出常理,涉案车辆系赠予等,法院未予采信,“被告魏红提供的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借据》《业务凭证》《收据》的证明效力”。
法院判决下达后,魏红估算,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算下来,他和已分居的丈夫每人约需承担15万元债务。红星新闻记者拨通了黄春、黄峰父子的电话,但两人均拒绝接受采访。
魏红坚称,自己遭遇虚假诉讼,她说:“借据子虚乌有,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我不会还那些钱,还要要回那辆车。那(车)本来就是他爸爸说送给我的,我才和他儿子结婚。现在,我们已分居几个月,我不敢离婚,怕背上债。”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图据受访者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