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怪癖多次偷盗女性衣物被判刑

日期:11-20
衣物被告人盗窃罪

男子怪癖专盗女性衣物。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特殊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1973年9月出生,作案前在安义某铝材厂打工。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义县东阳镇北山村下山北背村被害人陈某芹住处,将陈某芹晾晒在走廊的一件棕色女式风衣盗走。

此后,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女性衣物成了怪癖,从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6月份,利用晚上时间,先后七次在安义县东阳镇北山村和龙津镇阳湖村等地,采取溜门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得女性衣服、皮包、手机、钥匙等衣物和现金2300元。

2018年7月16日2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第九次作案时,窜至被害人陈某玲住房外,在实施盗窃时,陈某玲的丈夫冉某刚当场将其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以及衣物的藏匿地点,除当时抛弃的衣物外,其他衣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盗窃的女性衣服、皮包、手机等衣物,价值1681元。

另外,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九次采取溜门入室等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盗窃既遂八次、未遂一次,所盗窃财物价值39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施的第九起盗窃犯罪因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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