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的房屋被确定为改造拆迁对象,出卖人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邓某、彭某、刘某均系湘东镇河洲村民且均为农业户口。2015年3月13日,邓某与彭某签订《住宅转让合同》,邓某将其位于河洲村的房屋一栋卖给彭某,价格12万元。2017年3月20日,彭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彭某将上述房屋卖给刘某,价格13万元。双方及时履行了支付价款、交付房屋的义务。
2017年4月,刘某全家人搬入所买房屋居住,并于同年8月将全家户口从萍洲村迁入河洲村成为河洲村村民。2017年4月,案涉房屋被政府纳入改造拆迁对象。
2017年11月7日,刘某与萍乡市湘东房管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了拆迁款项,房屋已被拆除。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至于彭某提出刘某不是房屋所在地河洲村成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刘某本系农村居民,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将户口迁入湘东镇河洲村,享有河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遂判决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