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时,谁来担责?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6月,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德化某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提供给林某等三个股东查阅。该判决生效后,林某等人于同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拿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罗某仍然拒不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在他看来,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即使不履行义务,法律也奈何不了公司。“要账簿,找公司要”,罗某趾高气扬地对执行人员说。
鉴于罗某的态度和行为,执行人员决定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同年11月,罗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罗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以及保证公司会计资料完整性的职责,但他在知悉公司所参与的诉讼活动及判决内容的情况下,拒不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以致公司账目不清,引发股东信访,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据此,法院依法追究罗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同时负有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司拒不执行判决,罗某难辞其咎。”办案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