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丈夫被判无期13年后,外逃女贪官被没收23套上海房产
撰文 | 孟亚旭
今天的话题,来说一个外逃女贪官。
11月15日,黄艳兰案一审宣判,这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黄艳兰是外逃十几年的女贪官,至今仍未归案;其二,该案一审开庭和宣判时,黄艳兰均缺席;其三,黄艳兰的丈夫早在2005年就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红通33号
先来看下黄艳兰究竟犯了什么事儿。
根据此前一审时检察院申请书载明的消息,黄艳兰犯事的时间集中在1993年至1998年。
1993年至1998年,黄艳兰利用担任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桂林地区物资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将发展总公司自有资金、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借款(融资)共116708.09万资产未纳入财务管理,并将其中40004.96万转入发展总公司开立和控制的二级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后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从上述期货账户转出57547.75万,其中52895.22万未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1997年7月30日至1999年4月26日,黄艳兰伙同近亲属等人设立多家公司,以近亲属名义设立多个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将上述隐匿资金中的3000.35万作为首付款,先后在上海市购买了52套房产。
买这么多房子干啥?2001年至2002年,黄艳兰指使他人将其购买的房产部分虚假过户、部分出售、部分出租。
2001年12月,黄艳兰外逃。2005年,国际刑警组织对黄艳兰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5年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红通”人员,黄艳兰在列。
中央纪委对黄艳兰一案也十分关注。
2016年11月,时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的刘建超率调研组到广西调研时,曾专门听取了“百名红通人员”黄艳兰追逃追赃工作汇报。
丈夫2005年被判无期
黄艳兰的丈夫李和平在2005年就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时法院查明,“李和平和妻子黄艳兰合谋在上海投资房地产。先后向上海金马、仲盛、芙蓉等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55套,支付购房款共3006.35万。李和平将其中大部分房产出租牟利。”
如今,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开庭半年后公开宣判:
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48弄1号湖南大厦、闵行区虹许路788弄名都城、闵行区中春路8988弄79号、闵行区中春路8988弄84号等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
对黄艳兰贪污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依法向相关银行支付上述涉案房产按揭贷款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来说一个这个特别程序。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贪官病亡也可追缴
不过,黄艳兰案并非我国这个特别程序的首次运用。
我国第一起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案例,是李华波案。
李华波,曾任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资金9400万,他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
2011年1月30日,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逃离前还给单位领导留下信件,说他贪污了很多公款,已经出国。
2015年3月,上饶市中院作出一审裁定:
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2015年5月9日15时30分,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再然后,李华波因贪污罪被判无期。
李华波还有自首情节——李华波在新加坡因罪服刑期间,自愿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不仅仅是外逃贪官。
2017年6月,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江苏扬州中院开庭。
任润厚是2014年8月29日落马的山西官员,在被宣布调查仅1个月后,因病死亡,时年57岁。
最终,法院裁定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港币42.975768万、美元104.294699万、欧元21.320057万、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今年10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反腐不止。
资料 | 中央纪委官网 人民网 新华网等
校对 | 李喆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