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款有破绽 ,依法查明终撤诉

日期:11-16
自贡市商业银行借款原告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大额借款纠纷,庭审中原告虽举示了转账凭证和催款依据,但法院经审查后却否认借款的真实性,最终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撤回起诉。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因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500万元,考虑到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哥哥赵某相识且系朋友关系便出借了相应款项。为此原告举示了转账凭证500万元(分十次转账、每次50万元)、催款的短信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借款至今未还,故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转账500万元属于原告哥哥赵某成立的天护电缆公司与自贡市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合同2400万元,自贡市商业银行要求天护电缆公司在这2400万元中拿出500万元来偿还之前自贡市商业银行发放的冯某贷款死账,天护电缆不认识冯某,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冯某相识,经双方要求,于是天护电缆公司把这500万元转给原告公司,然后原告又把此款转给被告再替冯某偿还银行贷款。

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其中借贷是否真实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民间借款案件中,此事实的认定是案件的关键也是难点,据此,法官必须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并运用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借贷是否实际发生。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一直不存在经济往来,且相互不认识,原告贸然向被告出借500万元大额借款且双方未形成书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常理,另原告在转账依据中自行注明系货款,视为自认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虽然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实借款属实,并出示了催款依据,但由于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人所陈述证言并不能有相应书面证据证实,另催款短信并未得到对方的回复,故本院综合案情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经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和案件证据瑕疵,原告最终自行撤回诉讼。

法官寄语: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真实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同时也异常复杂,很多案件原告举示的证据也许看似合法、合理,一旦详细审查后却发现借款的真实性往往却并非如书面证据所载明的情况,所以对于大额借款的真实性审查,法院必须综合案情(借款详细经过、出借人情况、两者关系等)并结合证据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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